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条) 为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建材企业、物流站场等。
为规范山西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运行和数据传输质量,提升服务质量,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多次修正,最新修订于2022年11月10日)此规定旨在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职业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基本管理要求。首先,第五条强调了各类经营行为所需的法定条件,如客运、货运、维修等需由市交通局和相关机构制定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申请程序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向市交通局、市运输管理处或区县机构提交,经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批。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参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检查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可以在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客货运站点和运输服务的作业现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3、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者需遵守本条例。经营包括客运与货运,以及站场、维修、驾驶员培训等业务。所有运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经营。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多次修正,最新修订于2022年11月10日)此规定旨在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职业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1、吉林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运输活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等。军事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营业性运输同样适用,但城市公共客运和特定车辆的运输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无证经营。该规定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重要条款,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营运证件,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3、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详细条款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环境,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旨在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保障汽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4、第七十七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其实施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例条款进行。第七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需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明确规定,可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形式。
5、特别提到,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延伸至城市外区域时,必须遵循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并接受对外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合规运营。对于轨道车等其他类型的公共客运,条例中则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管理标准和程序。